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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糕”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5-20热度:

申请人:凯克葡萄酒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896826号“蛋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使用在“葡萄酒”等指定商品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二、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人的其他商标已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与宣传推广,已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举例商标的商标注册档案网页打印件;申请人其他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则注册的证明;申请人及其品牌和产品介绍打印件等。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蛋糕”使用在“葡萄酒”等指定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人的其他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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