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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孕盒子”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5-20热度:

申请人:东莞市科孕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28979161号“幸孕盒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21848号“幸福盒子 BLISSBO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44057号“幸福盒子 BLISSBO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婴儿奶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幸孕盒子”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识别的汉字部分“幸福盒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幸孕盒子”使用在其指定的婴儿食品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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