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海润嘉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796828号“ROORIEFF洛瑞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7286716号“洛瑞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刷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刷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体识别部分文字“洛瑞夫”与引证商标“洛瑞福”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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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ROORIEFF洛瑞夫”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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