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兴和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536006号“Q&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13494号“Q.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的主营业务不同,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四、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签署了商标共存同意书,故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申请人的介绍及网页打印件;关于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图片;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原件及中文翻译。
经审理查明:至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签署了商标共存同意书,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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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Q&P”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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