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达婴儿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398130号“ButtWash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或混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在各类词典中的查询结果等。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ButtWasher”可译为“臀部洗涤器”,指定使用在“冲洗体腔装置;医用冲洗器”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工商注册 财税记账 高新资质 项目申报 商标转让 域名转让
本文来源:“ButtWasher”商标驳回复审案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麦嘉知识产权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202956@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