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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繽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

发布时间:2019-05-17热度:

申请人:纯品康纳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东起网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4月24日对第16178796号“果繽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果缤纷”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使用在中国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认定其在先注册的第5770506号“果缤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果汁饮料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将会误导公众,淡化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显著性,侵犯申请人的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欺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还复制抄袭申请人的品牌和其他品牌明显超出其正常经营范围,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亦侵犯了申请人对“果缤纷”享有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特有名称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果缤纷”系列商标注册信息;
 
2、有关“果缤纷”品牌选任明星代言人、举办活动等的媒体报道;
 
3、国家图书馆关于“果缤纷”媒体报道文献的检索报告、具有代表性的报纸文献;
 
4、以“果缤纷”为关键字的百度搜索结果、“果缤纷”介绍材料;
 
5、其他商标裁定文书、行政判决书;
 
6、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资料、被申请人公司信息资料。
 
商标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商标局于2019年1月6日通过第163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1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头戴式耳机等商品上。申请人在异议期内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17年8月7日在第1562期《商标公告》中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等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商标法》第三十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该条款商标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头戴式耳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在原料、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且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的类似群组,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并存,一般不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二,由于在本案中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合理期限内,其使用引证商标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故,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引证商标已成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加之,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头戴式耳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在商品性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具有关联性。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据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先持续在果汁等商品上使用“果缤纷”商标并使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有条件知晓申请人“果缤纷”商标,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果缤纷”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此外,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Tropicana”、“巴铂斯”、“Tostitos多堤士”、“AMG”等多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文字非固有词汇,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根据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实难认定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的行为属于善意。基于以上事实,商标局认为本案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的主张,均缺乏事实依据,商标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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