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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CIU”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5-17热度:

申请人:杭州熹物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28572524号“CICI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91442号“CIUC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53475号“CCO CICI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539027号“CIU C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早于引证商标三的初审公告时间,故其与引证商标三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调整范围,商标局将据此予以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裙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婚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CICIOU”、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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