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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壹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5-17热度:

申请人:阳江市阳东区雄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博盈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28535991号“超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106366号“该亚GA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441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图、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超壹”及图形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相比较,在造型、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用晾衣架、毛巾架和毛巾挂环、筛(家用器具)、洒水设备、肥皂盒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大锅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筷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大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该亚GAIYA及图”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衣用晾衣架、毛巾架和毛巾挂环、筛(家用器具)、洒水设备、肥皂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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