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锐迈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442540号“鸳鸯火YUAN YANG H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666128号“易成春及图”商标、第14090249号图形商标、第8099651号“怡寿源YISHOUYUAN及图”商标、第12810328号“柏轮及图”商标、第11350179图形商标、第9022919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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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鸳鸯火YUAN YANG HU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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