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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商云+”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5-14热度:

申请人:广州市数商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5635704号“数商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617802号“数商”商标、第24463216号“数商”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其它商标详情等作为主要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数商”,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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