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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土HAOTU”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5-14热度:

申请人:李新春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台江区融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74356号“好土HAOT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含义鲜明,具有特定意义,在商品上使用具备显著性。二、“好土HAOTU”作为商标使用在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来源产生误认。三、申请商标经设计、艺术化处理,具备商标的识别性。四、“好土”为申请人企业的字号,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可以起到识别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检验报告、商标使用资料、其它商标详情等作为主要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好土”及对应的拼音“HAOTU”组成,使用在指定的混凝土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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