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嘉知产提供石家庄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石家庄公司注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等服务.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华夏御厨”商标驳回复审案

“华夏御厨”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5-14热度:

申请人:宋书兴
委托代理人:厦门叁玖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56177号“华夏御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616136号“华夏御帝”商标、第15204003号“华夏冰厨”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截屏、域名资料、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网络搜索结果等作为主要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灯、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工商注册 财税记账 高新资质 项目申报 商标转让 域名转让

本文来源:“华夏御厨”商标驳回复审案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麦嘉知识产权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202956@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免费查询商标-麦嘉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