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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六福尚美钻石宫殿 KLF”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5-09热度:

申请人:罗志红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615954号“金六福尚美钻石宫殿 KL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209600号“金六福珠宝”商标、第17381602号“金六福”商标、第23032744号“金六福”商标、第23081594号“金六福”商标、第8609798号“KLFJEWELRY”商标、第23112866号“KLF”商标、第10147964号“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第16765307号商标、第19669485号商标的关联子品牌,且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金六福尚美获得的部分荣誉及领导视察考察照片;部分购销证明文件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现处于不予注册复审中,仍为在先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二不予注册复审应诉中,仍为在先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六驳回复审驳回,尚处于应诉中,仍为在先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七经不予注册复审,不予核准注册,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分别核定使用的“首饰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KLF”及中文“金六福尚美钻石宫殿”构成,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文字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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