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嘉知产提供石家庄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石家庄公司注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等服务.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大丁小酱”商标驳回复审案

“大丁小酱”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5-09热度:

申请人:青岛香巴尔食品配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436555号“大丁小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在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99683号“大城小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及使用材料等。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整体亦无含义使之与引证商标进行明显区分,若共存于调味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可以与引证商标明显区分。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工商注册 财税记账 高新资质 项目申报 商标转让 域名转让

本文来源:“大丁小酱”商标驳回复审案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麦嘉知识产权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202956@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免费查询商标-麦嘉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