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嘉知产提供石家庄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石家庄公司注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等服务.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2018年商标评审典型案例(上)

2018年商标评审典型案例(上)

发布时间:2019-05-05热度:

作为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评审是确保商标授权确权公平、公正和商标专用权充分、有效的关键环节,一直备受企业和社会公众关注。在商标评审创新发展的新时代,各类案件的表现形式、难易程度发生很大变化,矛盾纠纷更加复杂多样,专业性更强,涉及面更宽,社会影响更大,因此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和程序都提出了更高要求。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机构改革的关键时期,坚决服从大局,认真履职,共审结各类评审案件26.52万件,再创历史新高,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平等保护中外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为营造公平竞争、规范守信的市场竞争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为充分展示国家商标行政机关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信心和决心,强化依法授权确权的示范引导作用,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从海量评审案件中选出20件最具代表性的案例。这些案例类型多样、典型性强,显示出较高的审理水平,特此发布。
 
◎第18896732号湘西古方商标驳回复审
 
一、基本案情
 
第18896732号湘西古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由田某某(以下称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药茶”等商品上。经审查,申请商标中“湘西”系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为此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依法提出驳回复审请求。
 
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虽含有“湘西”二字,但与“古方”相结合,整体已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但申请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配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遂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意见,称“湘西古方”只是一种称呼和工艺,不会令消费者存在对原材料产生误认的情形,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二、决定结果
 
申请商标虽含有“湘西”二字,但与“古方”相结合,整体已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但申请商标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药茶”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配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故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一规定是为了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规范使用商业标识,避免误导性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商标的本质特征是区别商品来源,描述商品特点的标志本身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但可以通过使用取得识别性。而如果标志除缺乏显著特征外还带有欺骗性并易误导公众,则可能对公共利益和消费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对这种标志应严格禁止使用。本案中“古方”泛指古代流传下来的方法或技艺,具有传承久远之意,医药商品中以“古方”作为标识,易使消费者认为所标识的商品系按照古方配制,具有特定的疗效。申请商标以地理名称“湘西”和“古方”组合而成,指定使用在药茶、医用药膏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配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第15740333号叫个鸭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一、基本案情
 
第15740333号叫个鸭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由北京味美曲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后经审查,以申请商标标识文字部分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该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6年6月7日,申请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依法提出驳回复审请求。
 
二、决定结果
 
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叫个鸭子及图用作商标格调不高,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决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决定。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1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标志有悖于一定时期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价值观念、道德标准的,属于该规定所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情形。判断商标标志是否构成上述情形,应综合考虑其文字组合、构词方式、应用语境、使用商品、接触人群等特点。
 
本案中,“鸭子”通常指一种家禽,但在一定语境中也有“提供色情服务的男性”之第二含义。社会公众接触到“鸭子”一词时是将其作为通常含义认知,还是作为第二种含义认知,与其前后语境和作为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境密切相关。“叫个鸭子”使用“叫”为谓语动词,使用“个”为量词,与餐饮行业中订餐时常用的谓语和量词明显不同,“叫个”+“鸭子”的特殊构词方式形成的语境容易使人将“鸭子”与前述第二种含义相联系,对“叫个鸭子”整体产生“购买男性色情服务”的低俗联想。此外,“叫个鸭子”品牌在营销过程中使用的广告宣传用语、营销战术等具有“引人遐想”的暗示性,申请人还同时申请注册了满足你对鸭子的一切幻想、招只鸡来商标,强化了这种低俗联想。虽然诉争商标整体组合中尚有鸭子的具象图形,但是相比而言,文字的认读、呼叫和传播功能更强,更易产生社会影响,鸭子图形并不能冲淡或者抵消“叫个鸭子”文字所产生的低俗暗示。
 
商标是附着在商品上进入公共领域的商业标志,除了承载企业商誉之外,还自觉或不自觉地负载着一定的价值传扬和文化传播功能。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等服务上,其在公共领域中的实际接触者和影响力范围存在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商标所体现的文化格调和价值内涵能够通过其使用被广泛传播。申请人通过商标标志的低俗暗示打擦边球,制造营销噱头,吸引公众关注的行为本身也容易对公共秩序、营商文化、社会道德风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本案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情形,应不予审定并禁止使用。◎第14383893号羊卓雍措商标无效宣告案件
 
一、基本案情
 
第14383893号羊卓雍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西藏吞弥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8月7日经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腌制水果”商品上。2017年4月5日,浪卡子县羊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羊卓雍措地处浪卡子县,在西藏地区乃至全国都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将造成相关公众对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产地、质量产生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羊卓雍措是公共资源,若为一家独占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予以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二、裁定结果
 
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所在地与羊卓雍措所在地不同。被申请人将羊卓雍措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鱼制食品、腌制水果”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羊卓雍措,或者与羊卓雍措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质量及产地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羊卓雍措为西藏三大圣湖之一,在西藏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三、典型意义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工商注册 财税记账 高新资质 项目申报 商标转让 域名转让

本文来源:2018年商标评审典型案例(上)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麦嘉知识产权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202956@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相关阅读

免费查询商标-麦嘉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