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RIFTY CO.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76332号“ION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我委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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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国际注册第1376332号“ION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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