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OREAL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69611号“CC+AIRBRUSH PERFECTING POWD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易被理解为广告语,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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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国际注册第1369611号“CC+AIRBRUSH PERFECTING POWD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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