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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87057号“m&z Ki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7-11热度:

  申请人:明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287057号“m&z 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322393号“Mcki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81538号“My Ki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848444号“MIKI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媒体导报及申请人所获荣誉;
  2、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
  3、申请人专卖店照片、销售合同及推广宣传合同;
  4、类似商标档案信息;
  5、申请人官方网站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m&z Kids”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字母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软垫、枕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家具、床单和枕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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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第27287057号“m&z Ki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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