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峰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4617095号“SEA TO SUMM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20522389号“SEATOSUMM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SEA TO SUMMIT”构成,其与申请人名义基本一致,尚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不易造成消费者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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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第24617095号“SEA TO SUMM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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