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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826917号“保罗格雷格pologre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6-29热度:

申请人:黄代龙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826917号“保罗格雷格pologre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138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513871号“JUNJUEPAU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4075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38326号“朗爵LanGJ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13002号“BEVERLY HILLS POLO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01575号“PO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注册予以驳回,且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图形识别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其字母识别部分“polo”与引证商标五、六的的字母识别部分“POLO”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动物)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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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第27826917号“保罗格雷格pologre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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