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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167258号“星空朗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6-29热度:

申请人:浙江广播电视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167258号“星空朗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88865号“星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164211号“星空物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650035号“星空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中,恳请暂缓审理。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
  经审理查明:鉴于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且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委在下文暂不将其作为有效在先商标加以评述。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电视节目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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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第28167258号“星空朗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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