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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GREGA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6-22热度:

申请人:上海荟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893741号“AGGREG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6965116号“合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类似情形的商标档案、宣传报道等证据。
  我委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虽已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AGGREGATE”,可译为“合计”,与引证商标含义相同,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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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AGGREGA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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