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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6-22热度:

申请人:宁波市瀚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567424号“翡翠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5055937号“翡翠先生 翡翠  M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审理程序。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现处于商标局审理中。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翡翠会”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部分“翡翠先生 翡翠  Mr.”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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