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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形保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7-10热度:

  申请人:鲁启发
  委托代理人:郑州永大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37756号“五形保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五形保甘”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针对商标局判断申请人的注册量超出使用需求,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商标的复审机会,这样就避免扰乱正常的商标秩序,也不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五形保甘”,“保甘”与“保肝”谐音,将其使用在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另外,本案申请人除本件申请商标外,还申请了大量商标,其申请行为明显超出使用需求,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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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五形保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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