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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豹哥BaoG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7-10热度: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彪马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林华宏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28665号“豹哥BaoG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4269号决定,于2018年4月23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据申请人调查,复审商标在2014年7月14日至2017年7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并未进行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一直经被申请人及商标被授权人在指定使用商品上持续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申请人为排除在先权利而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不符合《商标法》设立的立法本意,会扰乱稳定的商标注册秩序。复审商标若被撤销,将会给被申请人及被授权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商标使用授权书及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产品及其包装照片、店面照片;
 
3、发票;
 
4、商标使用授权书;
 
5、商品销售协议书及发票。
 
为查明案件事实,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中除多出网店截图资料及产品照片复印件外,其余与被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重庆南岸黑豹皮鞋厂于1997年8月6日申请注册,于199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经两次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2月6日。2006年6月21日复审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程康友名下,2006年7月7日复审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美国豹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2006年8月7日复审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2017年7月14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经审查于2018年4月3日作出复审商标不予撤销之决定。申请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该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除复审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101400号“铁豹及图”商标、第5079734号“英豹WIN LEOP及图”商标等八枚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律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新法实施时间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4年5月1日前产生的证据应适用修改前商标法进行审查,在2014年5月1日后产生的证据应适用修改后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则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由于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实体规定并无明显区别,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视证据情况一并分析论述。
 
根据当事人的复审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2014年7月14日至2017年7月13日期间(指定期间)是否在“鞋”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在《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复审商标注册人或其许可的他人,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时间内,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对该复审商标标识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可证明其于2014年5月19日至2018年12月6日期间许可泉州丰泽帕罗蒂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使用人1)使用复审商标,但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证据2均未显示形成时间,且显示的商标亦不是本案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证据3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证据4仅可证明被申请人于2013年6月6日至2018年12月6日期间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哈尔滨经典易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使用人2)使用,但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证据5中的商品销售协议中显示了两枚商标,而发票未显示商标,该证据不能唯一指向复审商标的使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网店截图资料及产品照片复印件均未显示形成时间,显示的商标亦不是本案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整体上未形成有效证据链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鞋”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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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豹哥BaoG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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