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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氏 慕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5-28热度:

申请人:补世凌
 
委托代理人:重庆开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66175号“补氏 慕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753320号“慕茗M及图”商标、第12197900号“慕茗”商标、第17953868号“慕茗优品”商标、第15430136号“补氏老鸭BU SHI LAO YA及图”商标、第4809245号“慕茗轩茶行 茶及图”商标、第11633297号“慕•茗•香MU MING XIANG及图”商标、第22535166号“慕茗香”商标、第24315773号“慕茗春”商标、第25449740号“慕一茗”商标、第25736102号“慕茗春”商标、第22682993号“阳岭云隐寺YANG LING YUN YIN TEMPLE及图”商标、第21507776号“梭境一品及图”商标、第9998521号图形商标、第12731497号图形商标、第1242740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在组成元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使用图片、宣传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五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五专用期至2018年6月20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其处于专用期满后的一年内。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十一至十五文字构成、呼叫、外观尚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慕茗”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慕茗”、引证商标二“慕茗”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三“慕茗传优品”、引证商标六文字“慕茗香”、引证商标七“慕茗香”、引证商标八“慕茗春”、引证商标九“慕一茗”、引证商标十“慕茗春”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十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十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十相区分。鉴于申请商标已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十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是否申请续展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的权利冲突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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