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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保障”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5-28热度:

申请人:第一保障互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200338号“第一保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显著性,并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申请商标经过广泛的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增值税发票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等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第一保障”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相关消费者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产生了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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