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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欲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4-22热度:

申请人:康之梦(深圳)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82900号“久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860030号“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895701号“久 久原Jorm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要素、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产品检验报告;商标产品线上销售;商标产品的授权代理及实际使用。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是将汉字“久”进行一定的艺术设计而形成,仍易识别为汉字“久”,其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部分“久”文字构成相同,视觉效果相近,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同一市场中,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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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久欲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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