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菜鸟智能物流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67651号“菜鸟盒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477500号“菜鸟格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音、形、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状态尚不确定,请求等引证商标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异议决定已予以核准注册。因此,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菜鸟盒子”与引证商标汉字“菜鸟格子”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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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菜鸟盒子”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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