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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瑜伽”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5-18热度:

申请人:厦门美俪阿萨娜运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61234号“我家瑜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566507号“我家足贴WOJIAZUT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872323号“I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173855号“恋想家 I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189857号“我的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均获准注册共存,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的显著文字均为“我家”,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的英文部分“I HOME”其中文含义可译为“我家”,申请商标的显著文字“我家”与其含义相同。申请商标的显著文字“我家”与引证商标四的首尾文字相同,二者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之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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