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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道饮”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5-28热度:

申请人:青岛崂脉泉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8011044号“崂山道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134776号“崂山道LAOSHAND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崂山道饮”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文字部分“崂山道”,两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信息”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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