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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舍美家”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5-21热度:

申请人:沈阳美舍美家无醛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60564号“美舍美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216970号“美美家HOME及图”商标、第3198798号“美克•美家MarkorFurnishings”商标、第7103839号“美舍名家MEISHE MINGJIA及图”商标、第12292387号“美宜美家”商标、第14426163号“美石美家MSMJ”商标、第23085958号“美帝美家”商标、第23612545号“美镜美家及图”商标、第24047565号“美意美家”商标、第24304754号“美事美家”商标、第26086994号“美圣美家”商标、第16180658号“美吉美家Beautiful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之间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也应被准予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七、八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九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引证商标十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十一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被不予核准注册,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美舍美家”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美美家”、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美克美家”、引证商标三文字部分“美舍名家”、引证商标四文字“美宜美家”、引证商标五文字部分“美石美家”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家具;茶几;非金属箱;镜子(玻璃镜);竹子;珊瑚;家具门;非医用气枕;窗帘杆;非金属锁(非电)”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镜子(玻璃镜);柳条制品;家具;家用非金属附件;软垫;床;非金属门把手;非金属大桶;树脂工艺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九、十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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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美舍美家”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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