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想嘛有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541764号“想嘛有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有独特的含义,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经取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显著性,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二、经查,在先已有诸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复印件。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 “想嘛有嘛”为日常用语,使用在指定的信息传送等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识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规定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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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想嘛有嘛”商标驳回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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