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怀宁县宏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86450号“黄梅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9416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此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中,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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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黄梅山”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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