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嘉知产提供石家庄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石家庄公司注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等服务.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永成上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永成上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5-28热度:

申请人:广元市永成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重庆开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20004号“永成上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66895号、第4722786号、第6636904号、第18802976号、第20771295号、第203780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呼叫、构成要素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醪糟;大饼;面条;食用淀粉;调味品;果子油;豆豉;辣椒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面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工商注册 财税记账 高新资质 项目申报 商标转让 域名转让

本文来源:“永成上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麦嘉知识产权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202956@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免费查询商标-麦嘉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