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省益戎就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纲维泽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14594号“仕民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404987号“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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