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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味出品”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5-06热度:

申请人:吴宗俊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49494号“元味出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050220号“元未”商标、第3306580号“味元及图”商标、第9992314号“味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相关公众凭借一般注意力易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向商标局对各引证商标提起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的申请。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组合“元味出品”与引证商标一汉字组合“元未”、引证商标二、三汉字组合“味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食用油、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干食用菌、食用油、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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